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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的居留身份;
  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
  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30%,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合法的居留证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报告、保险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五、还款保证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财产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

  第七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
  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
  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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