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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0〕59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定依据。目前,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开展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计划在2010年底完成成果编制,2011年报国务院批准。为了在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前,规范确需调整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工作

  经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

  (一)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

  (三)局部海域资源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国家海洋局组织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其他情形。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只能涉及局部海域的修改,修改方案应当与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初步成果衔接一致。

  三、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一式10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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