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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推行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海域国有资产价值

  (十四)加强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修订《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度,逐步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

  (十五)建立海域评估管理体系。推进海域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设立海域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认定一批海域评估中介机构。深化海域评估理论研究,组织制定海域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和技术要点。

  (十六)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海域资源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海砂开采、养殖、旅游等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对于商住等经营性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省(区、市)要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试点工作。

  (十七)规范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对于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

  (十八)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不予登记发证。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规范减免程序,避免国有海域资产流失。

  五、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海域管理的保障水平

  (十九)实现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理顺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推进省、市两级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切实发挥系统在海域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十)开展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丰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成果,为海域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提升海域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逐步推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确保新增用海数据及时入库。全面开展围填海及构筑物用海现状普查,汇集、整合与更新全国海域空间资源本底数据和海域管理各类信息,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海域数据库。

  (二十二)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和水平。发布《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行业标准,修订《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调整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和评审专家库。通过年检、抽查、质量评估等方式,提高论证和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论证行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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