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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五)适时启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技术规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二、抓好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围填海管理

  (六)完善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执行2011年全国围填海计划,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项目用海需求。要坚持节约、集约用海,确保指标总量不突破。出台《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制度。

  (七)规范区域用海管理制度。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科学确定围填海的用途和规模。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的审查,提高规划质量。严格规划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用海管理,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强化重大项目用海审查和监管。围绕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决策部署,着重加强和规范新上马项目用海的预审工作。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标准,出台填海项目施工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

  (九)严格审查围填海项目用海。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选址、方式、面积合理性、平面设计的审查。积极推行人工岛式填海,鼓励湾外填海,减少对自然岸线、海湾、海岛、湿地等海域自然资源的破坏。

  (十)做好围填海项目用海管理和用地管理的衔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沿海省(区、市)要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创新管理制度,规范军事、管道、风电等专项管理

  (十一)推动军事用海立法。会同部队完成军事用海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统筹协调军事用海与其他用海的关系,适时开展军事用海普查登记试点工作。

  (十二)规范风电用海审查。细化海上风电规划初审和审查工作流程,参与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大风电项目用海的审查力度,引导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向离岸、深水发展。

  (十三)开展海底管道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立法。完成《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修改文本起草及征求意见工作,积极参与海洋油气管道保护条例的制订工作。加强对特殊类型用海进行管理,制定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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