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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1〕2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四)推进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利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成果,完成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报国家海洋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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