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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宾词内容的修改,⑴取消各“非诉执行审查”指标;⑵增加“执行依据”指标;⑶调整执结情况指标,取消“强制执行”、“自动履行”指标,增加“执行完毕”指标,细化“和解”、“终结”指标,将原“执结标的总金额”拆分为“执行到位金额”、“未执行金额”;⑷未结中增加“暂缓执行”、“执行到位金额”。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附项内容。

  2、主要指标解释

  【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指《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的,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

  【上期结转】即原报表中的【旧存】,指上一个统计期结束时尚未执结的案件。

  【恢复执行】指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指执行案件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金钱给付、物的交付和完成指定行为。

  【申请执行金额】指在金钱给付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未履行而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额和迟延履行的债权利息额:

  申请执行金额 = 申请执行债权额 + 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债权利息额。

  【执行依据】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

  各类案件执行依据如下:

  ①罚金、没收财产案件的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书。

  ②特殊程序的执行依据为生效支付令或生效裁定书。

  ③申请执行非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妨碍诉讼(执行)行为制裁决定书的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⑤除上面的情况外,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都是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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