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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6、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送本辖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全称、简称清单,并附电子版,如掌握各级人民法院的三位简码,请一并报送。

  各高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布置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相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新老统计程序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确保更新各阶段,统计数据不漏报、错报。在此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冉丹;联系电话:010-67557248)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司法统计报表(注:七份)(执行案件统计表附后)(略)

  2、司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节录)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2
司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节录)

  一、部分司法统计报表修改的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遵循符合法律规定、反映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及满足司法统计提供案件基本情况需要的原则,对涉及民事、执行以及赔偿案件的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的司法统计报表为三类7份,其中民事类4份,执行类1份,司法赔偿类2份。

  修改的司法统计报表正式开始填报后,原“法综10表-法综23表”、“法综29表”和“法综30表”将停止填报。需要强调的是,各海事法院对涉海事的特殊程序案件仍填报“法综24表”,不得填报在修改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中,不要重复填报。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时,要将海事法院“法综24表”“总计”行数据,汇总至修改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适用特殊程序案由”行中,不要漏报这一部分数据。

  三、执行类统计报表

  执行类统计报表,为“执行案件统计表”,由各级人民法院填报。

  1、报表修改的指标

  主词内容的修改,⑴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事执行案由按照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⑵将仲裁分为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⑶删除司法协助中的“涉外仲裁裁决”,将港澳台案件拆分开;⑷增加“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妨碍诉讼(执行)和民事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下级法院执行中异议裁定的复议”案由;⑸增加“执行标的”指标;⑹增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涉军”、“涉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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