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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司法统计报表是搜集司法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是展现审判执行工作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平台。一直以来,现行的司法统计报表在数据搜集、信息展示、决策辅助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民事案由的修订、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民事报表、赔偿报表、执行报表存在着许多与现行审判执行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为使司法统计数据切实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同时,由于纪检统计软件即将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发新的纪检统计软件。现将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司法统计报表共有七份,包括民事一审、二审、再审、特殊程序统计表,执行案件统计表,司法赔偿案件统计表(具体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其他司法统计报表不变。

  2、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填报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开发了相应的司法统计报表填报程序,拟于2011年3月初(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修订的司法统计报表的填报及相应程序的使用进行培训,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做好准备。

  3、2011年3月份,全国法院将试填报、运行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及程序,同时原报表与原程序并行使用。自2011年4月份起,全国法院将正式填报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原“法综10表-法综23表”、“法综29表”和“法综30表”停止填报。需要强调的是,各海事法院对涉海事的特殊程序案件仍填报“法综24表”,不得填报在修订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中。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海事法院“法综24表”【总计】行数据,填报至修订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适用特殊程序案由】行中,不要漏报这一部分数据。

  4、对于2011年1月和2月涉及修订报表的司法统计数据,各级人民法院需按照新报表样式,以大类统计的方式(培训时将具体说明)进行补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纪检统计报表样式及填报方式不变,新的纪检统计程序将随修订报表的程序一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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