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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我部组织开发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报告系统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系统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版和医疗机构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登录卫生部医管司主页下载相应版本的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我部统一发放,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并发放。

  三、2011年4月3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仍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和《关于统一使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的通知》(卫办医函〔2002〕387号)要求,使用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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