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1991年3月28日)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以后,国内各项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为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做好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发〔1989〕10号)发布后,总的来说,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领导干部出国热度加大、出访国家过多、出访时间过长的问题,这不利于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工作。鉴此,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办发1989年10号文件的规定,并作以下实施规定。
  一、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要做到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仍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批准。
  二、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要讲究实效,组团要少而精,主要进行对口会谈或工作会晤。凡地、司级干部能够解决的问题,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就不必出访,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停止。
  三、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不安排顺访,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