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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字〔1996〕10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对企业不必要的评比活动一度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无视《通知》的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举办名目繁多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的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以下简称各种评比活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和平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许多评比活动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助长了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根据199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新闻单位对上述评比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二、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经贸委要会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加强对企业进行的各种评比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包括归口审查办法、评比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审报审批程序、评比或评价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提出严格、明确的要求,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也要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举办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对那些增加地方政府负担、基层反映强烈的全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如全国百强县评比等活动要立即停办。
  四、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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