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重点对现有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主要是对现有运行良好、交易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扩建和升级改造。
  (三)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化方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筹措,政府对市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四)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引导农产品流通,改善宏观调控。

第三章 区域布局

  第六条 粮食、大豆、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要发展经纪人代理、拍卖和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促进商流与物流的分离。具体布局是:
  (一)在粮食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有重点地改建粮食批发市场。
  (二)在棉花主要产销区重要集散地建设棉花批发市场,改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三)在广西、云南等食糖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改建食糖批发市场。
  第七条 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有条件的逐步实行会员制。具体布局是:
  (一)在全国大中城市改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蔬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蔬菜批发市场。
  (三)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福建、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水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水果批发市场。
  (四)在辽宁、河北、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水产品主要产区,改建水产品批发市场。
  (五)在内蒙古、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新疆等畜禽主要产区改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