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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批复
(汇复[2010]7号 2010年1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请示》(苏汇发[200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皇冠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项下债务金额4.83亿元人民币,期限7年,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你分局应按相关规定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的对外担保交易范围,应以担保当事人注册地作为界定标准,即担保人在境内且被担保人与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而不应以担保交易的计价或结算的币种作为界定标准。你分局应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理辖区内机构提出的以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手续。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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