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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5号 2010年1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外方股东申请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有关事项的请示》(甬外管[200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跨境换股的并购事项在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外方股东在申请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由境外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中方企业已拥有换股所得境外企业股权的证明。所在地分局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1-版)》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可为外方股东办理转股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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