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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9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 证监发字[1996]21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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