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发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 证监配审字[1996]2号)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5]45号文《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687.812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72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62.8125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