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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 证监配审字[1996]5号)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晋证办发(1995)16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申请报告的批复》、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晋国资企函字(1995)第59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有关事项的批复》,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090.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3,50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90.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6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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