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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1月16日 证监配审字[1996]3号)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证监发[1995]11号文《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方案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26号《关于转让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30万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087.9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56.0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386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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