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计划移交残疾士兵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计划移交残疾士兵名单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精神,现将总参谋部、武警总部、公安部有关部门汇总的2008年度部队计划退役移交的1至4级残疾义务兵名单,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积极联系沟通部队、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审查接收安置工作。务必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名单下达到残疾士兵安置地,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