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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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