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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
 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6〕15号)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要优先选拔,专业选择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严格在核定编制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鼓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积极接收毕业生;大力支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博士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国家即确认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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