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取代)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入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