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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1年)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各地区严格贯彻执行退税政策,审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但也发现个别地区的个别企业存在申报资料不够规范,甚至骗取国家退税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防范退税审批风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初审工作,保证审批质量。初审是退税审批的第一道关口,也是重中之重。由于面对企业众多,政策要求较高,初审工作担负着重要责任,初审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退税审批质量。各区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初审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以严谨细致的态度继续做好审核工作。我办将在严把审批关的基础上,加强对初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审批力度。在做好退税审批工作的基础上,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就初审工作质量以及退税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将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各区、市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对照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只要企业对再生资源退税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如实反映、据实上报,并且主动纠正,对问题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二)抽查阶段。结合各区、市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抽查,坚决查处违规申报、甚至骗取国家退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对问题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

  (三)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一是申请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回收生产型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型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否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二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比重是否不低于80%。即通过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不低于80%,而通过现金或互抵货款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再生资源销售额不超过20%。三是申请表中所列缴纳增值税缴款书的号码、缴款日期、税款金额与缴款书原件是否一致、金额合计是否准确,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已经入库。四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是否与会计账簿中销售收入、应缴税金等记录一致或勾稽关系正确;符合退税规定且兼营非退税商品的企业是否实行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分账核算、分别缴税;会计账簿中销项税、进项税、应缴税金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或勾稽关系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税款、交“过头税”、欠税和稽查补税。五是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申请企业申报销售货物的种类是否属于再生资源8个种类范围之内;开具的销售发票或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是否注明销售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申报的销售金额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一致,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虚增销售金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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