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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

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计表(救灾捐赠1表)
  (二)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救灾捐赠2表)
  四、有关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

  (一)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切实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捐赠的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救灾捐赠的各类社会组织,未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不统计报送。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应协助捐赠接收机构填报有关数据。
  民政部门为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各捐赠接收机构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救灾捐赠接收机构的捐赠信息和下一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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