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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 财关税〔2007〕31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6〕7号),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上述政策进口的胶片长度为2000万米。以上胶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统一进口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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