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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劳动部关于补充、调整水利行业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并在部分工种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通知

水利部、劳动部关于补充、调整水利行业
 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并在部分工种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通知
 (水人教〔19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建设兵团:
  由于国家水利电力行业管理机构变动和原水利部1979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进行得新修订,水利行业工种名称、工种定义、适应范围都有了很大变动,因此原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83号)所规定的工种范围已不适应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为了完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适应水利行业技术发展和劳动力管理需要,依据1993年12月水利部同劳动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经研究,决定补充和调整水利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在水文勘测工、钻探灌浆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基础上,将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聘任范围扩大为24个,并在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河道修防工三个工种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现将补充调整后的水利行业技师聘任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考评技师、高级技师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87>水电劳字第83号文规定的工种范围考评的技师及其证书仍然有效。
  二、水利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的考评由水利部组织专门的考评委员会进行,通用工种仍然实行属地管理,技师仍按现行管理权限审批。
  三、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聘任比例限额及聘任与管理办法,按水利部下发的《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聘任制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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