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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
 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1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食品土蓄进出口商会,各有关总公司、工贸公司:
  食糖、植物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根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进口食糖、植物油列入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现将经外经贸部核定的食糖、植物油的进口经营公司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食糖、植物油均可委托所核定的经营公司代理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和生产所需的食糖、植物油,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三、使用贷款外汇(包括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进口食糖、植物油不受核定公司限制,可由承担该项目的外贸公事经营,并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易货贸易、加工贸易的进口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经济特区进口自用食糖、植物油的外贸公司,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所核定的经营公司均应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服从有关商会的协调。
  七、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经营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单项商品的进口经营权或进口经营资格。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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