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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和审批

  第七条 根据本部门(地区)、本单位外派劳务业务进展的情况和需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立固定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可以是专业或行业性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
  第八条 各地区、部门或单位申办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包括中心下设的培训基地,应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认可后,报外经贸部。经审核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由外经贸部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许可证》。
  第九条 申办培训中心的单位或地区年外派劳务人数一般应超过800人次。外经贸部根据各部门(地区)或各单位历年来劳务外派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又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活的原则,注意发挥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全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布局。
  第十条 培训中心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培训工作需要的教室、学员宿舍等教学条件和设备,年培训能力在800人次以上。
  (二)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能够根据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组织适应性培训。
  第十一条 申办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下述材料:
  (一)申办单位的报告;
  (二)申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已建或筹建的培训中心介绍材料(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情况、专业构成及培训实绩等);
  (四)本地区(单位)历年来各类劳务外派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的内容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国主义和安全、外事纪律和涉外礼仪的教育。
  (二)进行转变观念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务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驻在国的劳工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三)根据派往国家(地区)的特点和要求,开设外语、适应性技能、国别概况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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