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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发布日期:2002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搞好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渔工、海员和劳务性质的研修生)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培训。
  第三条 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是为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

第二章 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业务上对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在实行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结构合理、与教育及职业培训系统相沟通的外派劳务培训体系。
  第六条 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培训设施、经费、人事等方面给予培训中心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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