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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现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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