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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需由市场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依次审查同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
  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卫生部不予受理,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审查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不予核准。
  (三)申请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须提交以下文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转呈卫生部审批,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填写《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申请表》(一式七份);
  市场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三份)。
  土地使用证明(一式三份)。
  三、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当地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中药材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管理。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建立市场责任体系,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行主任负责制,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安全责任;
  对申请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上岗前的中药材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中药材进入市场;
  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和措施,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协助管理机关对进入中药材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
  服从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执行中药材专业市场有关制度,自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固定门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照齐全者方可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
  (四)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销售的经营者,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持有临时《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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