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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度
 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经署领导同意,现将《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事宜请与署外资司联系。
  附件:一、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
     二、中外合资企业审计情况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保障国家利益和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下达1996年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审综发〔1996〕21号)制定1996年度中外合资企业审计实施方案如下:
  一、审计对象
  各地要尽量选择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外方主导经营管理而中方缺乏有效监督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每个特派办至少审计2户;省、市、自治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户数自定,原则上审计10户左右。
  二、审计内容
  主要检查合资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收入有无流失,合资企业在经营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等。通过对合资企业的审计,要进一步检查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具体是:
  (一)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真实。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利润的核算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
  (二)是否依法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检查合资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未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问题。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关税等;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应上缴国家的物价补贴;租用国家土地应上缴国家的土地使用费;其它应缴未缴事项和有无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收入的问题。
  (三)是否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各项经营活动。主要检查外方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和合营合同规定,采用非法手段从合资企业转移收入。如,外方实物技术投资高估价(指外方出资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包括转让技术的价格高于经过合格的中介机构核定的合理价格的差额);外方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主要是指外方股东本身、外方股东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与外方股东有互持股票、互融资、互派董事等关系的企业等)代合资企业高价购买设备、材料等,低价向关联企业销售合资企业产品;以贷款向合资企业投入注册资本而由合资企业为其支付资本利息;外方违反合资法或合营合同,超过实际投资比例从合资企业分得利润;外方股东或关联企业高出当时国际商业贷款平均利率向合资企业贷款;外方从合资企业获得收入偷漏税款等。
  (四)合资企业是否侵犯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检查企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合营合同,在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低于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向职工支付工资(可采用企业人均利润和人均工资与同行业人均利润和人均工资进行对比分析),或中方职工的工资不能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可采用1993年至1995年三年产值、利润、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进行对比分析);职工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企业工会经费得不到保证(可用企业应当从成本中提取工会经费与实际提取数进行对比分析);企业未按有关规定交缴职工待业保险金和职工养老基金;税后利润不提或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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