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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

  第十二条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仔细询问,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接受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要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和电话举报,应耐心解释,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举报中心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收到举报信函、举报电话等,应及时转送举报中心。

第四章 查办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凡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举报,经领导审批后交由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
  (三)对难以确定办理部门的举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举报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或者作其他方式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查办举报事项,应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实施审计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对接办的举报事项,各有关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举报中心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对逾期未办结的,举报中心和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审核后无异议的,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交办机关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或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和机关,办结后负责向署名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同时报告交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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