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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向审计机关举报。
  第三条 审计署及其驻地方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审计机关的举报工作。下级审计机关应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受理举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
  (四)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正常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举报信函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举报接待场所、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举报中心地址、电话号码(含夜间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举报中心要指定专人分别接待,详细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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