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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建立举报中心的通知
 (审办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举报中心的法律依据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单位进行检举、控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中心,是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审计机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是:
  (一)《宪法》为审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处理。”这就明确规定了受理举报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是受理举报的法律机关之一。
  (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查处举报案件的权力。《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专项资金和政府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等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作出处理、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监督职权范围内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受理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举报中心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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