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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电监会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

  2010年4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中央检查组,分赴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中央企业,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
  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格禁止未批先建。
  (三)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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