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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七、党组书记负责国家民委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八、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九、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有关情况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维护国家统一。

  十一、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协调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研究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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