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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第六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责任的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分级负责审计

  第九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十条 审计署驻新闻出版署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汇总和整理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材料、信息,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四)负责办理对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署直属各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企业、分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直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企业、分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负责制的原则,新闻出版系统的各级审计机关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中,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指定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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