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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调剂使用股金的审批权归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调剂使用股金应坚持互助合作、有偿使用、按期还本的原则。
  第十六条 调剂使用股金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以价值相当的资产作抵押。调剂使用股金占用费率由调剂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股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股金单独核算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办理股金的入、退和使用手续。按照股金类别分别建帐、健全股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定期向本社社员和上级供销合作社报告股金管理使用情况。社员、社员社有权监督了解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股金继承和转让应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确认,并重新办理股金证。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股金转到供销合作社系统外部使用的主要责任者,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对已将股金用于工资、奖金、福利的,限期如数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贪污股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上级供销合作社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业部《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85)商财字第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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