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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员股金额度由各地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一般不低于50元,不超过5万元。农民可以用现金入股,也可以用供销合作社需要的实物折价入股。每个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在参与民主管理上,只有一票权。社员股金永远归社员所有。
  在利益分配上按入股金额实行“保息分红”,即每年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坚持安排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确定。
  保息、分红应年年兑现,不得拖欠。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现金兑现,也可以用实物兑现。
  第八条 社员社股金是下级供销合作社向上级供销合作社入社交纳的股金。每个社员社均应向上级社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具体额度由上级社理事会确定。
  社员社股金在利益分配上实行“保息分红”,办法与社员股金的“保息分红”办法一致。
  第九条 对吸收的股金颁发股金证,并编制股金名册。股金证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监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印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股金保密。股金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否则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入股社员在供销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就业等方面享有优惠。
  第十一条 社员要求退还股金时,须由社员本人提出申请,供销合作社于年终决算后办理手续,并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并付给社员。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年中退还社员股金时,只退股金和股息,不予分红,股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第三章 股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股金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本社的需要,本社使用有余时,可以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股金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城乡居民生活资料供应。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股金不准用于工资、奖金、福利、银行贷款利息、行政管理费用开支、弥补亏损和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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