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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
 《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供销合字〔1996〕第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员股金是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性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6号文件和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43号文件规定,供销社社员股金有了一定增长。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供销社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股金管理上有些不规范的做法。供销总社成立以后,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本着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原则,为使社员股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并多次征求各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6年2月提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供销合作社为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吸收、使用、管理供销合作社股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
  第三条 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第四条 按照合作制原则,对社员和社员社实行优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 股金的吸收

  第六条 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七条 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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