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则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代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6〕1号)


政治部、各厅、室、局,各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八届第四十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可参照此《规则》制定本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1996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由检察长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