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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康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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