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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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