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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6年第1号)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经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双重领导港口;
  (二)部属运输、港口、施工、工业企业;
  (三)部属船检、救捞、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
  (四)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部属海(水)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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