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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
 (教备[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天津市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委属高等学校,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科研、科学仪器设备新产品的开发、鉴定等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制订了《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二、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格式)(略)
     三、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格式)(略)
     四、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报告(格式)(略)
     五、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格式)(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以下简称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制、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教育装备工业产品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或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级(以下简称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二级管理。委级管理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条件装备司;省级管理部门为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委级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项目,均由企事业单位填报《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和《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经省级教学仪器主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国家教委(委属企、事业单位含委属院校可直接上报)。由我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委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由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条 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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