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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气象信息服务的发展,推动气象信息产品商品化、服务产业化,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发挥气象信息服务的总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信息产品,是指国家气象部门使用各种探测手段获取的气象数字、符号、图形、影像的加工产品,包括各种数值分析预报产品、气象资料、图表、天气预报、气候分析、气候资源评价等。气象信息产品是气象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气象信息产品供应,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无偿使用;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有偿服务。
  第四条 专业气象信息产品供应收费原则:
  (一)气象信息产品供应需求双方协商一致,互利互惠;
  (二)对用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信息产品,收费有别;
  (三)对非营利性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等提供气象信息产品,实行优惠政策;
  (四)对海洋、水文等相关部门提供气象信息产品,实行对等交换,互通有无。
  第五条 向用户提供的气象信息产品只供用户自己使用,属于最终用户范畴,用户不得擅自转让、扩散气象信息产品,也不能向本系统有关单位提供。
  第六条 提供气象信息产品必须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气象信息产品属于国家财产,个人不得占有,更不能私自提供。

第二章 供应收费

  第八条 为领导决策和公众生活无偿提供的公益气象服务,以及在世界气象组织中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其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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