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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 国税函〔1996〕25号)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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