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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修订)

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
(铁建设〔2010〕163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不得扩大甲供甲控物资设备范围。

  2. 甲控物资设备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招标采购。各铁路局在对物资设备供应厂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范围,报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铁路局提供资料、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和新的物资设备供应商申请,建立甲控物资设备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3.甲控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采购合同送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程序、是否为合格供应商以及物资设备质量进行监督。

  4.建设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铁建设〔2009〕91号)要求,将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向铁道部物资管理办公室报告。

  5. 客运专线系统集成范围内相关物资设备采购按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系统集成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7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具备条件的物资设备原则上采用甲控方式招标采购。

  6.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函〔2007〕199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铁建设〔2008〕179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09〕193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09〕217号)、《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24号)同时废止,已按铁道部原规定确定物资设备供应方式的建设项目,仍执行原物资设备供应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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