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明电[2003]2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管办(直属办、特派办):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国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以批发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检查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具有统一结算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食糖、粮油等农产品专业市场,以及金属材料、橡胶等工业品原材料专业市场。
二、检查内容
(一)交易标的中有无标准化合同;
(二)是否采用电子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
(三)是否实行保证金制度;
(四)是否实行每日结算和集中清算制度;
(五)市场参与者的范围。
三、检查方式
实行商品交易市场自查与市场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章程、交易规则等进行审查,重点是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